查询资产保全措施
慈溪律师
2025-06-09
资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实现,经法庭决定,对债务人及其以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采取的一些强制性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以确保相关资产在诉讼期间不被转移、隐藏或毁坏,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特定财产进行保全,如有确实证据证明债务人转移财产、销毁重要证据等情况,则法院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对方当事人也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向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该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为了保障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实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担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申请人是追偿食益抚恤金、伤残赔偿、死亡补助费等特定民事权利的;(二)债务人具有重大违约行为,申请人财产受到actual损害或将受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及其以外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及其以外第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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